桃園市私立天韻幼兒園113學年度幼兒用藥委託辦法
一、 依據:
【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】第11條規定及教育部112年6月12日
臺教授國字第1120078092號函辦理。
1.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,並告知幼兒之父母、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。
2.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、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
3.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,應確實核對藥品、藥袋之記載,並依所載方式用藥。
二、目的:
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,維護幼兒身體健康,提供更優質與安全的幼兒園環境。
三、託藥注意事項:
1. 本園已訂立託藥措施,並告知幼兒之父母、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。
2. 本園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,且藥物請放置在孩子無法取得之處。如:不代餵任何成藥或「保健食品」以及任何侵入性藥劑(例如:塞劑)。
3. 入學時,家長(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)需填寫「幼兒用藥委託同意書」。
4. 幼兒於在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(擦)藥者,請家長填寫託藥單。家長未填具者園方不予餵藥,登記不清楚時,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,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。
5. 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單(請自行上網下載列印),註明幼兒姓名、服藥日期、時間、及用藥方法,液體口服藥請自備量杯,並請家長簽全名。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。
6. 委託之藥量,請以當日所需之用藥份量為限,請一併附上標有醫療院所名稱、幼兒姓名及用法用量之藥袋或醫囑藥品單。
7. 藥品如需冷藏者(如:抗生素)亦請特別註明。
8. 為避免影響教學品質及維護用藥安全,託藥時間以中午用餐時段為主。
9. 為維護幼兒用藥安全,本園僅協助用藥,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,請家長事先請示醫師並明確轉告園方協助注意。
10.幼兒有發燒症狀,應在家裡休息,在園內倘有發燒、嘔吐、腹瀉等突發狀況,將立即通知家長接回就醫,本園無法提供醫療或攜帶幼兒就醫。
四、用藥注意事項:
1.教保服務人員每次給藥前應三讀五對:
三讀:拿出藥物時、給藥時、放回藥物時。
五對:幼兒對、藥物對、時間對、劑量對及途徑對。
2.教保服務人員每人每次僅協助1位幼兒用藥,幼兒用藥後,詳細記載用藥內容、方式及時間,倘幼生用藥後發生不良反應,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記載於託藥紀錄單。
3.若藥物超過處方箋標示之醫囑時間,則不予餵藥。